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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职能

发布时间:04-08 人气:7718

第一条  根据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冀办字〔2018〕113号)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(简称市残联)是国家法律确认、市政府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,机构规格正处级。

第三条  市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宣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,维护残疾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,密切联系残疾人,听取残疾人意见,反映残疾人需求,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。

(二)团结、激励残疾人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履行法定义务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
(三)沟通党和政府、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,宣传残疾人事业,动员社会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,消除歧视、偏见和障碍。

(四)协助市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,促进残疾人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扶贫、托养、维权、文化体育、社会保障、无障碍环境建设、科技信息化应用、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,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。

(五)参与研究、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,发挥综合协调、咨询服务作用,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。

(六)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做好综合、组织、协调和服务。

(七)协助县(市、区)党委管理县(市、区)残联领导班子,指导各县(市、区)残联工作。

(八)指导县(市、区)残联管理和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。

(九)加强党的建设,深化自身改革,保持和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。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。培养残疾人工作者。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。

(十)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条  市残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:

(一)办公室。负责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、事务;负责党组会议、理事长办公会议、工作例会及残联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议定事项的督办;负责起草党组、理事会重要文件;负责机关信息、文秘、档案、机要、保密、安全保卫、外事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;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;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、组织人事、工资福利、干部考评工作;负责编制资金计划,管理事业经费、固定资产、基建投资、物资配置和机关行政经费;开发、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;负责残联系统内部审计,指导基层残联经费预算、基本建设和基金管理工作;负责沧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(二)组联维权部。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;指导县(市、区)残联工作,协助县(市、区)党委管理当地残联领导班子;组织拟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;调查残疾人状况,指导县(市、区)残联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;团结、联络、教育、培养、表彰残疾人;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;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;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;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,配合有关方面对法律、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督导;协助处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、提案;协调、落实对残疾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福利措施;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,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;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;负责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。

(三)康复部。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;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;指导残疾人辅助器具开发、供应和适配服务;推广高科技成果在康复领域的应用;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;开展残疾人康复学术交流;组织康复人才培训;承担沧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
(四)教育就业部。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,促进残疾人教育,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;负责盲文、手语的推广;参与盲人按摩职称的评审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,组织残疾人就业;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;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、盲人按摩机构的工作。

(五)宣传文体部。组织拟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,宣传国家、省、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、政策;协调有关部门,提供残疾人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,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协调工作;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、艺术活动;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,指导、开展全市残疾人体育活动;组织、实施残疾人体育培训、政府购买服务;与有关部门合作承担国内外残疾人体育比赛。